1.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31):
(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3)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2. 私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民法第§144):
(1)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