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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廉政:行政法#22761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請說明公法與私法區分之學說(標準)何在?並請進一步依己見具體說明各學說有欠周延之處?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edu88862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主要有有4說法: (1)利益說: (2)從屬規範說 (3)主體說 (4)新主體說 國家或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均為私者,為私法
詳解 提供者:廖惠美-105上高考目前薦8

一、工法與私法之區別,有不同的學說,如下: 1.利益說 2.隸屬說 3.舊主體說 4.新主體說 二、區別實益 1.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 2.基本權利之適用 3.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4.行為方式 5.法律救濟途徑 6.國家賠償 7.強制執行 8.功能與原則

詳解 提供者:anita huang
1.利益說:分公益及私益,但如民法雖為私法,仍需兼顧公益,如交易安全
2.從屬說:分上下隸屬關係為公法,平等關係為私法,但父母子女屬上下隸屬關係,卻是私法,而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約,是為公法
3.主體說:公法是一方或雙方是國家,而私法是雙方為私人,但政府行政機關與人民簽約聘僱契約屬私法,
4.新主體說:公法為行使公權力,私法為人人可為之法律,但國家跟人民簽房屋租賃為國庫行政屬私經濟行為

詳解 提供者:林煒彬
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