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原則:行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係指行政機關依其職務調查事實真相時,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一律注意。 2.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 (1)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到場陳述 (2)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舉行聽證,但須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而為行政處分。 3.救濟: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或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及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2)人民對訴願結果不服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