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任(15-1):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二、委託(15-2):行政機關因業務上的需要,得以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三、行政協助(19-1、2): 1.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2.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執務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