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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1237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設籍高雄市鳳山區之市民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高雄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台幣六萬元,處分書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星期三)送達甲之住處,由甲親自簽收。但甲認為該處分太重,有違比例原則,擬依法提起訴願。請問:甲依法最慢應於民國100年幾月幾日以前提起,始為合法?依據何在?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ALLEN ISME

甲應於何時提起訴願,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送達之規定,與訴願法第 14 條有關訴願 期間之計算問題,分述如下:  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甲應受合法送達:  行政送達乃試行政機關以法定方式,將行政上之文書,通知於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 第三人之行為。依法定方式為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取得該文書,或是否實 際知悉該文書之內容,經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均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學者認為,送 達之目的有二,一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一為保存送達證書,使何種文 書於何種時間與處所送達於何人手中,有明確之證據,以避免日後可能發生之糾紛。  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規定,送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送為之。且送 達原則上應向本人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應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為之。例外時始有補充送達、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3 以下足 資參照。  若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合法送達後,將生期間起算之法律效果。行政處分 於送達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後,將生訴願期間起算之法律效果。本案中甲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而遭裁罰,主管機關既向甲為送達,未生補充送達、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之情 事,則主管機關應為合法送達。  訴願法上訴願期間之計算: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甲受合法送達之日期為 100 年7月13 日,故訴願期間之起算,應由 100 年7月14日 為始日起算。故甲應於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 4 條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因此,若自 100 年7月14 日起算訴願期間,則甲至遲應於 100 年 8 月 12 日提起訴 願,始為合法。  結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訴願法第 14 條之規定,甲應於 100 年8月12 日前提起訴願始 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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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aa2721101
詳解 提供者: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