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裡所闡釋,
法規命令(包含解釋性裁量性)只要具有以下要件,
即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1.具有信賴基礎:
需基於信賴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
易言之,即擁有信賴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之基礎。
例如,擁有行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
2.具有信賴表現:
需具備因信賴基礎,而有所外在的具體表現。
例如,因為信賴行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
而花二百萬開始進行建築施工。
3.需信賴值得保護:
需受益人的信賴基礎及信賴表現值得保護,
意即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項。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綜上所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意涵得知,
法規命令(包含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只要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存在,
則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故依本題題意所示,裁量性行政規則之變更,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