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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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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6年 - 96-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7749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6年 - 96-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7749
科目:
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
9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被繼承人甲有乙丙丁三子,乙丙丁三兄弟在父親甲逝世之後,依法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試問,何謂限定繼承?繼承人乙丙丁因主張限定繼承而擁有何種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之下,繼承人乙丙丁會喪失其限定繼承的利益?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ank Wu
限定繼承:以繼承得來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乙丙丁得主張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財產為限,若未全部清償,其餘不負清償義務。 繼承人得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限定繼承之請求,若逾時未辦理,視為概括繼承。 但現行法規認定,繼承人以繼承得來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以保護繼承人。
詳解
提供者:pig316603
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詳解
提供者:Sandy
限定繼承僅就被繼承人之所得遺產償還其債務
詳解
提供者:B104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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