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代履行及怠金
直接強制:1.扣留.收取支付.解除占有,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水斷電或其他能源5.其他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機關應先以間接強制之後,才能使用直接強制,分述如次:
1.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不能代履行的義務,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3.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