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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227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2 項規定,將動力衝剪機械之檢驗合格證書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試問: 受委託之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在行政法上之地位為何?(15 分) 若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職員甲在檢驗過程中之疏失,導致送驗人遭受損害,因此衍生之國家賠償責任,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1. 受委託之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在行政法上視為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2,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賠償義務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國家賠償法§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因此職員甲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公務員;又依同法§9,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賠償義務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詳解 提供者:拉拉熊
詳解 提供者:sweet660803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545454
詳解 提供者:朱大隻
1.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執行公務時,於行政法上地位為行政機關。2.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4554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