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他人之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通行、汲水...等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物權(851)
2.區分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使用之地上權(也就是以3D立體空間來劃分、使用的地上權)(841-1)
3.後設定的權利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8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