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純申論)#1212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 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 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25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張駿翔

(一)登記證之附記法律性質為負擔 1.台北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依公法法規,對外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為行政處分。 本題中,北市府於審核甲之申請後,決定對甲核發系爭登記證及級別證,使甲取得合法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權利,可認為系爭登記證及級別證為對甲之授益性行政處分。 2.登記證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為負擔。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於核發授益性行政處分之際,得同時附加附款,已調整該處分之效力或內容。法定附款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及保留負擔等。其中,原本得以獨立行政處分存在,其內容為異於原處分之附款,視為負擔。 本題中,北市府於作成授益性行政處分之際,因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故於其中之一處分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乃是對於該處分內容之限制。且查其性質,北市府本得另於系爭登記證之外單獨再為另一行政處分,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其並無規定。則應可認定該附記為負擔之附款。 (二)甲得單獨對該附記提起行政救濟。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負擔時,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因此,甲得單獨對北市府於系爭登記證上附記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負擔,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Chia-Yuan Hu
該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係為行政機關之授益行政處分,不予形式而有不同,行程法92條與釋字423號明文之。 而行政府分得添加附款,態樣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保留行政處分事後附加或變更;此題「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 時」之附記為負擔。 負擔係另一為達成原始行政處分其目的所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得單獨對該負擔提起救濟。 本題甲若不服,可附訴願書經由北市府向北市府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撤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求救濟。
詳解 提供者:林呈彥
附款,付款乃是行政機關在由裁量權時,再進行行政處分時,所附上的相對一定義務,要求相對人必須遵守一定的規範。 而針對附款,如有不服,可以針對附款隊員處分機關提起聲明異議。
詳解 提供者:葉天士
①為行政機關對外具法律效力之單方具體行為,為行政處分 ②依行程93為附款,本案為附款中之負擔 ③得單獨對附款提起訴訟救濟 ④得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Mian Bei Chen
訴願、訴訟
詳解 提供者:tinachenmm
行政處分的附款 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負擔
詳解 提供者:iris.1393
惟附款中的負擔,可單獨提起爭訴,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撤銷不利之附款。
詳解 提供者:葉芳妤

(一)甲可依行政法提起訴願 因上開行政機關並未依法令而限制甲之營業時間,使甲之營業時間受到損害,是故甲可依行政救濟法提起訴願。 (二)若上級機關不核準其行政救濟時甲之處理 甲於訴願先行程序未得上級機關同意後,可依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題庭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Siang Wu
對行政處分支附款不符 得依訴願第1條撤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 。◕‿◕。♥
附款不服,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