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證之附記法律性質為負擔 1.台北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依公法法規,對外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為行政處分。 本題中,北市府於審核甲之申請後,決定對甲核發系爭登記證及級別證,使甲取得合法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權利,可認為系爭登記證及級別證為對甲之授益性行政處分。 2.登記證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為負擔。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於核發授益性行政處分之際,得同時附加附款,已調整該處分之效力或內容。法定附款之種類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及保留負擔等。其中,原本得以獨立行政處分存在,其內容為異於原處分之附款,視為負擔。 本題中,北市府於作成授益性行政處分之際,因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故於其中之一處分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乃是對於該處分內容之限制。且查其性質,北市府本得另於系爭登記證之外單獨再為另一行政處分,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其並無規定。則應可認定該附記為負擔之附款。 (二)甲得單獨對該附記提起行政救濟。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負擔時,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因此,甲得單獨對北市府於系爭登記證上附記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負擔,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一)甲可依行政法提起訴願 因上開行政機關並未依法令而限制甲之營業時間,使甲之營業時間受到損害,是故甲可依行政救濟法提起訴願。 (二)若上級機關不核準其行政救濟時甲之處理 甲於訴願先行程序未得上級機關同意後,可依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題庭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