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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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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5942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5942
科目:
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甲男、乙女是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並共同收養戊為養女。戊與己男結婚,婚後生有子女 A、B。某日,甲、乙、戊同車旅行,發生車禍,3 人同時死亡。請問: 甲留有遺產 600萬元,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如何? 設丙曾向庚借款300 萬元,因恐繼承甲之遺產後,庚來查封,而拋棄繼承。庚可否以丙拋棄繼承之行為損害其債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之?理由何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丙、丁各200萬,A,B各100萬 拋棄行為為身分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拋棄,庚不能訴請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