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1.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侵害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違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下列: (1)因故意或過失 (2)侵害他人之權利 (3)侵害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2.依提所示,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丙為過失行為,且侵害他人之權利,侵害行為(失火)造成A屋焚毀。 3小結:甲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甲損害賠償`。. (二)乙得向甲主張權力 1.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如僅一部給付不能,應按其比例對待給付。如他方當事人以為全部或一部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2.依提所示,乙於訂立契約後,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交付前,因鄰居丙的過失而致給付不能。依民法225條規定,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乙交付頭期款100萬元,乙得依民法第266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甲依不當得利返還新台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