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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1237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於自宅頂樓加蓋鐵皮屋頂,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乙認定為違建,發函甲命其限期自行拆除。甲於收到期限自行拆除函之後第7日,即覆函乙表明不知加蓋鐵皮屋頂違反建築法令,且增建部分已供家人居住之用,願依規定申請改建,礙難配合拆除云云,覆函並於當日送達乙。又14日後,以函覆甲重申期限自行拆除於法有據,覆函亦於當日送達甲。再14日後,甲始委託律師繕具訴願書,向乙之上級機關丙正式對乙之限期自行拆除函提起訴願,並於當天送達丙。1個月後,甲將自宅售予丁。又1個月後,乙派員至該宅檢視違建是否自行拆除,未見甲,丁則表示已取得該宅之所有權,乙之人員當場告知丁有關甲受函告知自行拆除違建之情事。請問 (一)丙應如何處理甲所提起之訴願? (二)丁應循何種程序確保自身之權益?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丙應依訴願法§59辦理

1.甲向丙題起之訴願已逾法定期限

(1)乙之第2次函復為重複處分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乙認定甲加蓋之屋頂為違建,發函命甲於期限內自行拆除,依訴願法§1,係屬課予甲限期拆除義務之行政處分。

所謂重複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事項,於第一次准駁之裁決後,對於就同一事件重複提出之相同請求,並未再作實質審查,僅單純解釋第一次裁決之意思,或僅引述原已作成之決定,而未作成異於原決定之決定者。多數學說認為,重複處分為觀念通知,相對人之法定訴願期間仍應自第一次裁決送達翌日起算。

本題乙第一次發函命甲拆除違建,應屬第一次裁決,之後甲覆函表示礙難配合,乙再覆函甲重申命其拆除依法有據,乙並未再次審查,僅單純解釋第一次裁決之意思,應為觀念通知而屬重複處分。從而甲應於第一次裁決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方屬合法。

(2)甲向丙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

依題示,甲於第一次處分送達翌日後,合計35日始提起訴願,已逾越訴願法§14之法定期間。

2.丙應依訴願法§59處理

丙為乙之上級機關,亦為訴願管轄機關,丙應依訴願法§59,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乙,再由乙依同法§77,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二)丁應另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1.丁因買受該房屋而繼受拆除義務

行政處分作成後,因特定事實發生權利義務變動,該行政處分所生權利義務,是否發生繼受問題,通說認為,應視行政處分內容屬性而定。行政處分內容如屬規範相對人之資格或能力,則該行政處分即因相對人不存在而失其效力。若行政處分內容係以物之屬性為規範重點,則該處分規範之權利義務,應隨標的物移轉而生繼受效果。

本題乙對甲之行政處分,係針對建築物之違法狀態,而以物之屬性為規範重點。故甲於接獲處分後,移轉建築物所有權於丁,對該處分之拆除義務不受影響,丁應繼受該拆除義務。

2.丁應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本題乙之人員依行政程序法§101,當場告知丁有關情事,故系爭拆除處分對丁應自受告知時起生效,丁應自受告知起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