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某甲使用蠻力性交乙女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某甲使用蠻力性交乙女的行為,造成乙女性的意志形成與意志自由被侵害,期間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某甲對上開事實有認知且有意欲,使其發生,具備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 (二)某甲性交又強力勒住乙女脖子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致死未遂罪,分述如下: 1.主觀上,某甲對其行為及侵害之法益,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故意。 2.又依主客觀混和理論,於某甲的犯罪計畫中,某甲勒住乙女脖子,對一般理性之人,此行為已產生相當的危險性,故乙達著手階段。 3.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4.然,乙女經由路人送醫,免於一死,某甲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7條準中止,討論如下: (1)依刑法第27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犯罪結果不發生,是因行為人防止行為所致,減輕其刑。犯罪結果不發生,不因防止行為所致,得減輕其刑。 (2)行為人某甲,對於性侵乙女以及至人於死的行為,已達著手無疑,而見乙女昏倒,以為已死,乃倉促逃逸,故此為既了未遂,對此,某甲必須要有積極且真摯的防止行為,才可該當中止,然某甲僅消極放棄而逃跑,故無法主張準中止。 (3)某甲無法主張準中止,仍成立強制性交致死未遂罪。 (三)某甲構成強制性交與強制性交致死未遂罪,法條競合從一重處之。
本題甲之行為可否論以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端視甲之殺人行為有無既遂而定: (一)1。按犯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為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此觀本法第226條-1著有明文。 2。本題甲以蠻力性交得逞後,欲置乙死地,甲於構成要件主觀具有殺人故意,惟並無發生死亡結果,本罪之要件以結果發生為必要,故不適用本罪,甲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二)1。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為中止未遂。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著有明文。 2。依本法第27條中止未遂法文以觀,稱己意中止為行為人於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後,而未生結果,主觀上必須認識具備繼續實行犯行之可能與能力,而永久放棄繼續實行犯行之中止行為可言。己意之判斷點,應從行為人因犯罪行為實施造成客觀情狀變動後,是否仍舊為自主決定之主人。通說認為中止不以值得讚許或具有倫理到德價值為必要,倘係出於不良動機或非出於倫理道德價值,行為人仍為自主決定中止者,亦屬之。 3。本題甲欲置乙女於死地,之後,件以女昏厥,已為已死,甲主觀具有殺害乙女之故意,客觀為殺人行為,惟結果未發生系基於甲之誤認所致,並非出於己意中止,故不適用本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 4。甲之行為具備為法性與罪責,成立本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三)甲之數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併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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