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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265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拿開山刀衝進乙所值班的便利商店行搶,甲持刀問乙「要不要命」?乙因練過跆拳道及擒拿術,並未產生畏懼,反而空手奪下甲之開山刀,將甲制伏,請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葉永宏

甲拿開山刀行搶便利商店行為,可能成立強盜取財罪之未遂犯(刑法328Ⅳ,)

一、本例所設爭點為,甲持開山刀行搶行為究屬恐嚇取財罪或強盜取財罪?以下分析之:
(一)學說有認為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之區分在於,恐嚇行為與脅迫行為壓制被害人自由意思之程度,              故其認為恐嚇行為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於被害人」影響其意思決定與意思形成,意思表示雖不自                  由但未完全受壓制;脅迫行為則是「以現在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直接壓制其意思決定與意思形成,致
            使其不能抗拒。
(二)實務則認為,恐嚇行為與脅迫行為之不同在於依一般社會經驗,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已達到足以壓制其
            意思決定與意思形成,致使其不能抗拒,若是,屬於脅迫行為;若否,則僅是恐嚇行為。
(三)管見以為,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所保護之法益,除了財產法益之外,還包含個人意思自由,故應
            以實務見解為準,直接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已達到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另外是否已達到該等程度
            ,應從客觀上一般理性之人做為標準。
二、客觀上,甲持開山刀並表示對乙生命不利,從社會經驗來看,一般人大多心生畏懼而直接壓制其意思決
        定與意思形成,致使其不能抗拒,故屬「脅迫行為」。惟乙並未產生畏懼亦無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客 
        觀構成要件非完全該當,非既遂。
三、主觀上,甲認識其脅迫行為仍據以行之,具有強盜故意。
四、依著手判斷之「主客觀混合說」,甲主觀上對犯罪行為之認識,持刀入商店並表示意圖,對於乙之財產         造成直接危險性,屬著手。
五、甲無阻卻違法性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林薇
甲應負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楊廷曜
強盗未隧
詳解 提供者:Yi-lin Shen
恐嚇罪
詳解 提供者:ringochen51117
甲應成立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甲持兇器對乙行搶,而乙並非處於無力反抗之狀態,因此甲不適用強盜罪之規定,由於結果未達既遂,當成立未遂犯,而甲之行為屬於故意,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因此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犯。
詳解 提供者:EVA
甲搶奪便利商店,可能成立刑法325第三項搶奪未遂罪 不法構成要件: 依提示,甲持開山刀威脅便利商店正在值班的乙,要進行搶奪,而威脅以「要不要命」,依據刑法具有具體的行為,但由於已練過跆拳道及擒拿術,使的甲未搶奪成功,故成立犯罪。 違法性與罪責: 甲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法。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