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撞到乙行為成立第284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一)依題所示,甲於駕車前往保養廠途中撞傷乙,依實務見解認為業務範圍,為個人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包 括主業務與輔助業務,故甲駕車行為屬業務範圍內,毫無疑問。
(二)客觀上,甲駕車前往保養廠試車,不慎撞到乙,最終乙成為植物人,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害規定,其間具有因果關係 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過失
(三)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上述罪名不構成累犯
(一)刑法上之累犯規定為:受徒刑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二)甲於民國98年3月犯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於99年1月繳完罰金執行完畢,已屬受徒刑執行完畢,係前 科毫無疑問。然依本題而言,甲犯重傷害罪屬於過失,並不符合累犯之故意再犯有期徒刑,故甲不構成累犯。
三、結論
甲成立第284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但不構成累犯
1.甲因天雨路滑而不慎撞到乙至終生植物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客觀上,甲因為天雨路滑而不慎撞到乙致以終生成為植物人為重傷。主觀上甲沒有想要傷害乙而撞傷他之欲意。 甲無阻卻違法,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甲曾經因傷害罪而被判刑五年內又撞傷乙可能成立刑法第47條累犯罪。 客觀上,甲撞傷乙成為植物人。但主觀上,甲沒有傷害之欲意而為過失犯。累犯罪必須為故意犯,所以甲不成立刑法第47條累犯罪。
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