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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506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對乙的奪妻之恨,一直耿耿於懷。某日,瞋念又起,明知乙在宅內入睡,於深夜,攜帶汽油一桶,企圖燒燬乙宅,並燒死乙。熊熊火勢,乙的獨棟三層樓公寓全遭燒燬,其內的所有家具也被燒個精光。乙驚醒後,急忙外逃,終免於一死。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林末日

二、 (一)某甲放火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73條放火燒毀現供人居住之建築物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某甲放火的行為,屬於製造危險的行為,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的侵害,為公共危險的法益侵害。 2.主觀上,某甲對上開事實,有認知且有意欲,使其發生,具備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某甲放火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未遂罪,分述如下: 1.某甲放火想燒死乙,係因為對乙的奪妻之恨,依實務見解,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之義憤乃為一般人皆難以忍受之公憤,我國實務目前承認的公憤,僅有通姦與侮辱國家形象,故此,某甲無法討論義憤殺人,僅討論殺人罪如下。 2.主觀上,某甲對其行為及侵害結果,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故意。 3.依主客觀混和理論,於某甲的犯罪計畫中,其放火的行為,依一般理性之人來觀察,已產生相當的危險性,固已達著手無疑。 4.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某甲放火燒毀乙所以的家具,不另外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某甲有放火的行為,且造成乙財產法益上的侵害,然,某甲放火罪已經成立,放火燒毀建築物,應包含建築內的器物,故毋庸討論毀損罪的必要。 2.某甲的毀損罪已經包含在放火燒火建築物罪內。 (四)某甲構成放火罪及殺人未遂罪,依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之。

詳解 提供者:a19880204s
1.事前審查:甲想殺乙,而乙未死,甲為未遂犯,我國刑法271條殺人罪有處罰 
                      未遂犯
   甲對乙是否成立殺人未遂:
   (一)主觀:甲對乙的奪妻之恨想殺乙,故意上成立
         客觀:甲明知乙在宅內入睡,於深夜,攜帶汽油一桶,企圖燒燬乙宅
                 並燒死乙,乙驚醒後,急忙外逃,終免於一死-未遂犯成立
  (二)阻卻違法事由:無
  (三)罪責:成立271-2條殺人未遂罪
2.刑法173條放火罪: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甲是否成立放火罪:
   (一)主觀:明知乙在宅內入睡,於深夜,攜帶汽油一桶,企圖燒燬乙宅,故意成立
         客觀:甲放火行為至乙的獨棟三層樓公寓全遭燒燬,既遂犯成立
   (二)阻卻違法事由:無
   (三)罪責:成立刑法173條-放火罪
3.甲是否成立刑法354條-毀損罪:
   根據上述甲的故意放火罪的行為,致乙的獨棟三層樓公寓全遭燒燬
   其內的所有家具也被燒個精光,是甲所製造的不被容許的風險中所實現
   而放火的行為常常會導致他人物品被燒毀是有預見可能性的
   所以乙的房子.物品被甲所毀損有常態關聯性,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毀損罪
 
結論:成立刑法271-2條.第173條.第354條,3者為同一行為,擇一從重論處
        想像競合
詳解 提供者:崔弟
1.甲企圖燒燬乙宅可能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客觀上甲攜帶汽油燒燬乙宅,而獨棟三層樓的乙宅公寓全燒燬,傢俱也被燒個精光,實為著手。主觀上,甲對乙的奪妻之恨而致乙宅縱火,故有燒燬之欲 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173條。 2.假明知乙在宅內入睡而縱火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未遂。 客觀上甲攜帶汽油一桶縱火燒乙宅,並在深夜乙正入睡時犯案,但乙驚醒急忙外逃免於一死。主觀上,甲就是趁乙入睡時縱火而將乙活活燒死之欲意。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未遂。
詳解 提供者:吳彥德
一.甲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現有人居住住宅罪。二.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三.此二罪保護不同法益,甲一放火行為侵害次二法益,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文討
詳解 提供者:Ray Chen
一、依照刑法第173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規定,指行為人放火燒毀有人居住之建
                築物或水、陸、空運輸工具者。
二、依題意,甲在客觀上攜帶汽油,燒毀乙的三層樓公寓,以及所有家具,又甲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故甲滿足主客觀構成要件,無阻卻違法,成立刑法第
173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三、依題,甲在主觀上又有企圖殺死之意圖,惟乙及時逃脫,故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四、結論
       甲無阻卻違法,成立刑法271、173條,論以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之。
詳解 提供者:Ariel Yu
毀損罪與殺人未遂
詳解 提供者:Yu-Fei Wang

(一).甲燒毀乙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

        1.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攜帶汽油一桶,企圖燒燬乙宅,乙的獨棟三層樓公寓全遭燒燬,客觀上具因果關係,可歸責於甲。主觀上甲對客觀事實認識並決意為之,甲具有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該當此罪。

(二).甲燒毀乙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

       本案中,甲使乙之住宅三層樓公寓全遭燒燬致令不堪用,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該當此罪。

(三)甲企圖燒燬乙宅,並燒死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1.本案中,乙驚醒後,急忙外逃,終免於一死。主觀上,甲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依據主客觀混合說,甲在主觀上已實行其犯行計畫,甲於客觀上從事與構成要件密切關連之舉動並對法益產生具體危險。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該當此罪。

(四).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詳解 提供者:劉仙陞

甲成立刑法173放火罪及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不成立353毀損建築物罪 依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411 號 刑事判決 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其毀壞行為之方法,雖無限制,然如為放火、決水者, 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不成立354毀損器物罪 依實務見解 放火行為已包括毀損性質 不另外論毀損罪。

詳解 提供者:k2
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