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配偶 甲與丁的關係 丁為甲的哥哥之配偶 所以甲與丁為血親之配偶 所以 乙與丁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三等旁系姻親
若未訂定夫妻間財產制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甲婚前購入的透天厝為甲所以自不恃言
B之出生 是在甲與乙婚姻關係中 ,可假設B為乙之婚生子女。所以B有權繼承乙之遺產
若乙在生前能證明B非為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則B失去繼承權
一、乙與丁之親屬關係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與丁為三親等旁系姻親關係,乙與丁則為三親等旁系姻親關係。
二、依民法規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皆為夫妻個別財產制。夫妻個別財產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與妻各自處分、管理。因此甲在在婚錢購置之不動產系屬婚前財產,其財產由甲個別管理、處分。
三、依民法之規定,B非為婚生子女,需向乙之繼承人提出
(一)乙與丁為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民法上屬於姻親,其親等由其配偶作判斷,題示丁為甲之嫂嫂,可進一步推知丁之配偶為甲之兄弟,兄弟姊妹之間為旁系血親二親等,由血親可以推知乙與丁之間是旁系姻親二親等。
(二)甲乙未訂定夫妻財產制,按民法規定,夫妻財產為法定財產制,其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甲乙夫妻各自所有。準此,甲婚前購置並登記於自己名下的透天厝,其所有權歸屬於甲。
(三)否,B為甲與丙所生,並非在與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出之婚生子女,也並非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故沒有繼承權,除非乙在猝死前有對B進行收養,才可認定其為乙之擬制血親,對其乙之財產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