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得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終止與甲之貨車租賃契約:
1.按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亦即,租賃關係原則基於當事人之信任而成立,因此除出租人同意外,原則禁止轉租。
2.本題中,甲與乙訂定貨車之租賃契約,甲未經乙之同意將其中一部車轉租於丙,違反前揭條文之規定,違反甲、乙之間之租賃契約,故乙得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之規定向甲終止契約。
(二)甲與乙之間無特別約定時,甲轉租合法,乙不得終止與甲之房屋租賃契約:
1.承前揭條文之規定,房屋之一部轉租於租賃契約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禁止轉租條款時,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轉租予他人。蓋因該條之立法目的除促進經濟效用外,於此等情形,原承租人仍對該房屋之一部使用收益,亦能保管該房屋。
2.本題中,甲與乙之房屋並無約定禁止轉租條款,故甲得將該房屋之一部轉租於他人。因此,甲轉租合法,乙不得終止該租債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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