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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純非選)#15662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向乙借款,期限一年,由丙擔任保證人,其後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試問: (一)乙向丙請求負保證責任,丙得否主張先訴抗辯權?(13分) (二)如乙允許甲延後半年清償,但丙不同意,丙是否仍須負保證責任?(12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否

第746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二、否

第755條(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