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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21827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豪華歐洲旅行,並約定全程均住宿於五星級之大飯店。試問:  (一)旅程中一日赴小鎮參觀,因該鎮唯一五星級大飯店客滿,甲被安排住宿於普通旅館, 甲得如何主張權利?(13 分) (二)甲於乙安排之特約店購物,甲返國之後,始發現其所購之物有瑕疵,甲主張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有無理由?(12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試解:
(一)此屬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價值、品質或效用上瑕疵之擔保責任。乙旅行社雖安排甲於特約商店購物,卻並非出賣人,故不能謂乙須負瑕疵擔保責任,應為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一、請求減少費用、損害賠償


第514條之5(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二、無理由,僅有附隨義務

第514條之11(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詳解 提供者:braces03w
給付不完全 無理由 商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債務不履行 二有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更正(二)之答案:
根據民法514條之11,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債務不履行 二有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債務不履行 二有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債務不履行 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