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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565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公司斥資興建一棟 8 層樓大廈,8 樓結構體雖然業已完成,但門窗尚未裝設,內部裝潢亦尚未完成。此時甲公司突然資金周轉困難,無力繼續興建完成該大廈。甲公司乃與乙公司商議,由乙公司買下該大廈繼續興建完成。雙方談妥交易條件後,正式簽訂契約。問:乙公司是否須會同甲公司辦理該大廈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取得該大廈所有權?(3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這題小鴿不太把握,以下見解請參考,有疑問或其他意見,歡迎一起討論
1.此題關鍵在於,這大樓是否為「不動產」

2.依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3.依大法官釋字第93號:定著物具有以下特性:(1).非土地之構成部分、(2).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目的、(3).不易移動其物之所在;定著物最常見的,就是「建物」。

4.另參75年台上字第2027號:建物只要足避風雨,達一定經濟目的,即屬定著物;又一定經濟目的,係指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

5.依上開法源作整理,這棟大樓,甲乙間已合意簽訂契約,應可認定此大樓已得獨立為交易之客體,即屬定著物;又依民法第66條規定,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之一種。因此,這棟大樓是「不動產」

6.又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移轉,當然要登記才生效,準此而言,乙公司應會同甲公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7.最後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大樓是不動產,其所有權由出資者甲依民法第759條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因此,甲要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才能移轉給乙。


詳解 提供者:李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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