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小鴿不太把握,以下見解請參考,有疑問或其他意見,歡迎一起討論
1.此題關鍵在於,這大樓是否為「不動產」
2.依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3.依大法官釋字第93號:定著物具有以下特性:(1).非土地之構成部分、(2).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目的、(3).不易移動其物之所在;定著物最常見的,就是「建物」。
4.另參75年台上字第2027號:建物只要足避風雨,達一定經濟目的,即屬定著物;又一定經濟目的,係指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
5.依上開法源作整理,這棟大樓,甲乙間已合意簽訂契約,應可認定此大樓已得獨立為交易之客體,即屬定著物;又依民法第66條規定,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之一種。因此,這棟大樓是「不動產」
6.又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移轉,當然要登記才生效,準此而言,乙公司應會同甲公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7.最後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大樓是不動產,其所有權由出資者甲依民法第759條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因此,甲要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才能移轉給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