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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7749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以土地為抵押,向乙借款一千萬元,並為設立抵押權之登記,試問,乙因該抵押權而擁有何種的權利?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vive12

答:茲以民法相關規定作答如下: 所謂抵押權,為一方以不動產做為清償債務之擔保而設定予債權人之權利。甲向乙借款一千萬元, 並以土地作為抵押設立抵押權登記予乙方,乙方因獲得其抵押權而擁有之權利為優先受清償權、抵 押權讓與第三人之權利、抵押物保全處分,說明如下: 一、乙可擁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1) 在已屆清償期之時,若甲無法償還向乙所借貸之債務,乙可向法院主張拍賣其抵押物,即為設 定抵押權之土地。所拍賣而得知價金,乙有優先受清償之權,以所擔保債權金額為限,優先獲得 其應得價金。拍賣所得總金額扣除拍賣所需費用、償還債務及其他費用,所餘價金由甲得之。 (2) 若設定抵押權後,甲於其設定抵押之土地上建造建築物,則乙於必要時,得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 併付拍賣,並對其土地拍賣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二、乙於設定抵押權期間內,得不經甲之同意讓予其抵押權於第三人,但須由乙或其第三人通知於甲, 告知甲其抵押權之債權人已移轉,確認往後之債務清償對象。 三、抵押人甲之行為,若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乙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 押權人乙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詳解 提供者:Hank Wu
抵押權之受償 民法860 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73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權之保全 民法871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情勢急迫,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因此所生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人對於抵押物加以侵害時,則抵押權人得依民法184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
詳解 提供者:Hank Wu
抵押權人享有優先清償權利
詳解 提供者:Jo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