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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5942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乙共謀,由甲出面詐欺丙,使丙將其所有之 A 地廉價售予乙,已為交付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即以 A 地向丁貸款,為丁設定抵押權。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丙於發現被詐欺後,可否請求乙返還土地所有權?並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ank Wu
民法92 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為限,使得撤銷。 甲與乙共謀,代表乙明知其事實,所以丙可撤銷與乙之間的買賣。 乙以A地向丁貸款,其丁為善意第三人,則丙不得對抗丁之抵押權設定,只能向乙提出侵權賠償。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1甲乙之間就秉之土地買賣行為為詐欺行為,此行為為無效,丙應得向乙主張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並回復其所有權。蓋本題為第三人詐欺之情形,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必須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之情事者,方得撤銷該意思表示,乙依侵權以及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土地。 2乙即以 A 地向丁貸款,為丁設定抵押權,此為債權行為,乙丁之間的行為為有效 ,乙不能要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