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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8081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被乙詐欺,將其所有之一棟房屋以低價賣給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僅撤銷債權行為,而未撤銷物權行為時,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甲若同時撤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其法律關係又是如何?另法律行為因被詐欺而為撤銷與因被脅迫而為撤銷,其效力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趙成成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並非無效,而係得撤銷,在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之前仍屬有效之法律行為。依題旨所敘問題分述如下: (一)甲僅撤銷債權行為未撤銷物權行為時,其法律關係: 1.因移轉房屋之物權行為仍屬有效,乙係房屋所有權人。 2.因買賣之債權行為經甲撤銷而溯及消滅,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房屋所有權。 3.乙以詐欺之方法使甲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甲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二)甲同時撤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其法律關係: 1.撤銷後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房屋之物權行為均溯及消滅,甲回復為房屋所有權人,乙則喪失所有權。 2.如乙已占有該房屋時,因甲為房屋所有權人,且乙占有該房屋已喪失占有本權係屬無權占有,甲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該房屋之占有。 3.又乙占有該房屋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占有之利益致甲受損害,甲亦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房屋之占有。 4.甲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乙損害賠償,理由同上。 (三)法律行為因被詐欺與因被脅迫而為撤銷,其效力之不同: 1.第三人所為之詐欺或脅迫其得否撤銷之要件不同: 第三人所為之詐欺,如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時,表意人即不得為撤銷;惟第三人所為之脅迫,不論相對人是否善意,表意人均得撤銷(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之反面推論),蓋被脅迫行為對於表意人意思自由影響較大,應優先予以保護。 2.撤銷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 被脅迫之撤銷表意人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詐欺之撤銷則否(依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反面推論)。 3.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起算點不同: 被詐欺自發現後起算 1 年;被脅迫自其行為終止後起算 1 年。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依據民法92條規定甲因受乙的詐欺而將房屋低價出售給乙,依據民法92條規定,應於知其受詐欺或脅迫終止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其 意思表示,且乙為相對明知其事實者,故應可以撤銷其債權同時亦可以撤銷其物權, 2.但甲僅撤銷其債權而未撤銷其物權,若乙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將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據民法759-1條規定,甲只能向乙申請損害賠償 3.若甲撤銷其債權及物權,當乙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4.法律行為因詐欺而撤銷與因被脅迫而撤銷其效力不同,依據93條的規定詐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被脅迫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詳解 提供者:代書1號候選人
1.如果僅撤銷債權行為,而未撤銷物權行為時,乙必須以原本該有的價格補足甲差額 2. 如果都撤銷那這買賣不成立,雙方回復原壯 3.甲可以向乙提出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Tzu-Yi Lin
1. 179 184 2.
詳解 提供者:Jone Yuan

一、若甲僅撤銷其債權行為時、尚得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一)、1.甲因乙之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得撤銷、撤銷後自始無效。 2.在只撤銷債權行為時、其甲乙間買賣契約 無效、但物權行為然有效、丙為有權佔有 3.故丙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佔有該房屋獲得利益時、甲得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屋。 (二)、1.甲因乙之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得撤銷、撤銷後自始無效。 2.若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一併撤銷時、兩者皆無效、丙為無權占有人 3.甲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德依民法767請求丙返還該屋之佔有 或除去其侵害。 (三)、1.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第三人詐欺時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者為限 2.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對抗任意第三人、第三人脅迫時亦同。 3.因為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造成表意人內心的拘束遠大於詐欺、應該保護脅迫人 維持法秩序的安定。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一)甲、乙間關係: 1.依民法第345條契約行為,及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物權行為成立,故乙取得所有權。 2.依民法第92條被詐騙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意思表示得撤銷。及第114條經撤銷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即乙取得 房屋所有權,致甲受損害,曱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房屋所有權,及請求塗消乙的所有權。 3.乙依第179條不當得到請求甲返還乙價金。 (二)甲同時撤銷之效力: 1.同時撤銷債權與物權行為,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2.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曱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妨害除去請求權,塗消乙的所有權,乙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乙價金。 3.綜上所述,依民法第92條經撤銷法律行為,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詳解 提供者:潘逹_法警轉職中0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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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王泓
不知道
詳解 提供者:Hank Wu
僅撤銷債權未撤銷物權:
詳解 提供者:陳卿
甲被乙詐欺而將其所有之房屋出賣於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345 條、第 758 條規定,該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均有效成立,故乙取得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