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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21827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乙為夫妻,尚無子女。甲因經商失敗,出國避債,失去音信達十年之久。其善意之 妻乙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後,與善意第三人丙結婚。乙繼承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房屋一棟以及現金一筆。其後,乙將現金全部捐贈給某慈善基金會,該屋則因瓦斯氣爆而完全 燒毀,只剩一筆土地。甲突然回國現身,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撤銷。請問: (一)乙、丙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7 分) (二)就現金部分,何人有返還義務?(8 分)(三)就房屋、土地部分,乙有無返還義務?(1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乙、丙間之善意身分行為應受保護,依家事事件法第16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該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一、查本法第 163 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 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而通說認為,所謂善意行為,必須是相對人與第 三人皆為善意,該善意之身分行為始不受影響,合先敘明。 
二、又查,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本題甲因經商失敗,出國避債,失去音信達十年之久。其妻乙聲請法院為死亡 宣告後,甲於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甲乙之夫妻關係即告消滅。 然,甲突然回國現身,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撤銷。依法該撤銷發生溯及效果,甲 乙之夫妻關係即自始未告消滅。
三、此時,因善意之乙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已與善意第三人丙結婚,乙、丙間之善意身分行為應有保護必要,故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該婚姻 效力,不受影響。然甲、丙皆可因此訴請離婚,自不待言。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根據86年台上字第66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定有明文。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試解?
(一) 乙丙皆為善意,故婚姻有效。
(二) 慈善基金會有返還義務。
(三) 房屋已因不可抗力滅失,自無返還義務;然因甲撤銷死亡之宣告,乙應將繼承之土地歸還給甲。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乙丙皆善意 結婚有效 二乙就現受利益返還 三有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乙丙皆善意 結婚有效 二乙就現受利益返還 三有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乙丙皆善意 結婚有效 二乙就現受利益返還 三有
詳解 提供者:Sean Peng
一 乙丙皆善意 結婚有效 二乙就現受利益返還 三有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1. 依民法988 及988-1規定, 因信任婚姻登記或判決而為與善意第三人所為之後婚姻,有效,且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準此,乙丙婚姻有效

2. 僅就剩餘財產負返還責任

3.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