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間之善意身分行為應受保護,依家事事件法第16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該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一、查本法第 163 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 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而通說認為,所謂善意行為,必須是相對人與第 三人皆為善意,該善意之身分行為始不受影響,合先敘明。
二、又查,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 亡。本題甲因經商失敗,出國避債,失去音信達十年之久。其妻乙聲請法院為死亡 宣告後,甲於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甲乙之夫妻關係即告消滅。 然,甲突然回國現身,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撤銷。依法該撤銷發生溯及效果,甲 乙之夫妻關係即自始未告消滅。
三、此時,因善意之乙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已與善意第三人丙結婚,乙、丙間之善意身分行為應有保護必要,故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該婚姻 效力,不受影響。然甲、丙皆可因此訴請離婚,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