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三人成立分管契約:
所謂分管契約,只共有人間相互約定,就其共有土地劃定使用範圍,各自使用管理;本題情形,甲乙丙三人口頭約定以檳榔樹作為分界,劃定各人使用範圍,三人皆屬合意並無反對之意,分管契約應屬成立。
(二)分管契約並無辦理登記,丁之要求有理由,分述如下:
1.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分割、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2.本題情形,甲乙丙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方式已早有約定,但未辦理登記,嗣共有人之一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與丁,因該分管契管未經共有人辦理登記,無民法第826之1條規定有對抗受讓人之效力,準此而言,丁於取得該應有部分後,自得主張該分管契約未辦理登記,而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是丁請求重新劃定土地各自使用之範圍,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