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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565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各自占有管領土地特定部分,口頭約定以檳榔樹作為分界,劃定各人使用範圍。其後,甲因資金周轉需要,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讓與丁。辦妥登記後,丁發現其實際占有管領土地部分,距離公路較遠,運輸不便,乃與乙、丙二人交涉,要求重新劃定三人對土地之使用範圍,卻遭乙、丙二人拒絕。問:丁之要求有無理由?(3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一)甲乙丙三人成立分管契約:
   所謂分管契約,只共有人間相互約定,就其共有土地劃定使用範圍,各自使用管理;本題情形,甲乙丙三人口頭約定以檳榔樹作為分界,劃定各人使用範圍,三人皆屬合意並無反對之意,分管契約應屬成立。
(二)分管契約並無辦理登記,丁之要求有理由,分述如下:
  1.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分割、禁止分割之約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2.本題情形,甲乙丙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方式已早有約定,但未辦理登記,嗣共有人之一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與丁,因該分管契管未經共有人辦理登記,無民法第826之1條規定有對抗受讓人之效力,準此而言,丁於取得該應有部分後,自得主張該分管契約未辦理登記,而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是丁請求重新劃定土地各自使用之範圍,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