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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行政法#1756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某軍官任職軍事院校期間遺失職務上持有之重要機器,經所屬機關核定記過乙次之處分。惟因此一懲處顯不合宜,應予修正。原所屬機關乃將原記過乙次之處分註銷,另以一核定改為記大過乙次之處分。此一軍官可否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lock58
因未影響服公職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向原處分機關及保訓會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kkk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77,78條規定, 公務人員記過及記大過之救濟方式: 向原處分經關 申訴, 或公務員保障即培訓委員會 再申訴 (二)(依....規定???) 不得為更為不利之裁決??
詳解 提供者:陳佳暄
用盡軍中申訴途徑後始可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