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對沒收瓷器處分,應提確認訴訟
(1)行訴6I之修正理由指出,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訴196意旨,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可能,仍可提撤銷訴訟,原第1項後段規定,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易滋行政處分已執行亦屬消滅事由,且均得提確認訴訟之誤會,爰予修正。行訴196II修正理由,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如有回復原狀可能,依第1項意旨,應可提撤銷訴訟。而如於合法提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消滅,或已執行且無法回復原狀者,即無從撤銷。
(2)本題甲瓷器被沒收後,因執行人員不慎打碎,故無法回復,依前述,此時倘甲題撤銷訴願、訴訟,業已失撤銷實益,故甲應以行訴6I之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之要件,向管轄法院提確認訴訟。
2.甲對沒收銅盤處分,應提撤銷訴願、訴訟
(1)縱然行政處分業已執行,然於可回復原狀,便不得提確認訴訟,而應以撤銷訴願、訴訟救濟之。
(2)本題銅盤雖已執行完畢,然該銅盤尚有回復原狀可能,故甲對沒收銅盤處分,應向該管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提撤銷訴願、訴訟,方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