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行不因提起撤銷之訴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願第93條1項、行訴第116條1項)。某甲在自家陽台上新增之遮雨棚,被建築主管機關誤認為違建,下命限期拆除。某甲不服時,若僅以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之方式,因行政執行不當然停止執行,故不能立即有效阻止該遮雨棚被拆除之命運。
(二)某甲得申(聲)請停止執行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2、3項)。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訴第116條2項)。
甲提起撤銷之訴時,為防止遮雨棚於救濟程序期間被拆除,應向建築主管機關、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申(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