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大法官釋字第533號解釋)
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健保署)依照組織法規是國家機關,其和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契約乃行政契約。
之間關係為委託行使公權力(第16條),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停止特約:
1.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處分說;若要救濟-撤銷訴訟)
2.學說:兩行為併用禁止原則(不得用行政處分強制或促使他造履行行政契約,此停止特約的行為乃行政機關為契約上公權力之行使;救濟-提起訴訟(撤銷、給付、確認)
為保障人民的信賴,採學說見解較為適當(締約時是以行政契約的方式,若事後可由行政機關單方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停止特約,有損當事人之信賴,造成信賴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