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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純申論)#1213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與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等法律皆有規定比例原則,試問比例原則的 功用何在?其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為何?試申論之。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張駿翔
(一)比例原則之功用:法治國家首重人民權利之保護,為公權力在執行時常會對人民之基本權造成傷害,有鑑於此,如何讓機關順利執行職務又不會濫用權力,則必須有一定之界限,而比例原則及扮演此種功能,其層面涵蓋行政與立法。換句話說,比例原則傳統上運用於國家干涉行政強調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運用並且不可過度,我國行政執行法第3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即蘊涵此概念。(二)比例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之關係: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為比例原則子原則之一,亦作為過濾案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的一道程序,舉例來說,對於輕微違規之案件以極重之裁罰,此雖符合法律規定,但顯然過度,此亦屬違反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Yuk-ting Huang
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行為,要求「方法與目的」的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力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比例原則係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
(一)比例原則之功用:
比例原則可分為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此三個子原則本身即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1.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憲法之依據,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少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使具有合法性。
(二)比例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
比例原則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權力。行政法學者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用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因此,對人民有任何不利處分,行政權力必須採最緩和的手段,以侵犯人民權力最小的方式為之。故行政法學上,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又可分為三種原則: (一) 適合性原則:該行為之實施,須能達到所欲追求之目的。 (二) 必要性原則:該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必要範圍,若有數種相同效果之手段可供使用,則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為之。 (三) 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符合比例,即人民因此受損之利益(私利)須與所追求之公益相當,即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之意。
詳解 提供者:劉曉羽
比例原則又分成三個子原則: 1.適合性:即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能夠有效達到其目的才可以。 2.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及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對於人民的侵害,必須是能達到目的並且是最小侵害的才可以。 3.狹義比例性:即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傷害不得與所欲達到的目的利益,顯失均衡,也就是殺雞焉用牛刀的意思。 比例原則,可以提供人民多一層的保障,迫使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行為時,必須受到上述三點的拘束,並且是採依序的方式,如有上述任何一點沒有合乎規定,則該行政行為便是違法。 而禁止過度原則,其實就是狹義比例性原則的意思,就是手段跟目的必須是平衡的,例如:如果只要採取查封拍賣手段就可以達到目的,卻是採取管收手段時,就是手段跟目的顯失均衡。
詳解 提供者:Fu Chuan Yeh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為行政行為,係屬法治國之原則,如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則須依據比例原則之規範為之,以下就比例原則之功用及其與禁止過度原則關係列點分述之: (一、) 比例原則之定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比例原則可分為以下3個子原則: 1.適當性: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如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3.衡量性: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比例原則之功用 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的維護,避免逾越或濫用職權,侵害人民法律所保障之權利 2.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須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使其行政行為有正當性及適當性 3.行政機關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 (三、)與禁止過度原則之關係 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為狹義比例原則,係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比例原則之衡量性,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方法,雖係達成目的所必要,但造成人民之侵害或負擔過於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則不得採行此方法,係為保障人民之權益。

詳解 提供者:fk
(一)比例原則 1.適當性 2.必要性 3.衡量性 (二)比例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 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孔白
禁止過度原則 也就是比例原則 平等性 明確性
詳解 提供者:willy
行政程序法上所規定之比例原則,又以適當性原則、
詳解 提供者:star
適當性 必要性
詳解 提供者:sindy30girl
禁止用大砲打小鳥~ 目的在於防止手段過當侵害人民~ 兩者皆是方法與手段間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