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為行政行為,係屬法治國之原則,如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則須依據比例原則之規範為之,以下就比例原則之功用及其與禁止過度原則關係列點分述之: (一、) 比例原則之定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比例原則可分為以下3個子原則: 1.適當性: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如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3.衡量性: 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比例原則之功用 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的維護,避免逾越或濫用職權,侵害人民法律所保障之權利 2.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須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使其行政行為有正當性及適當性 3.行政機關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 (三、)與禁止過度原則之關係 禁止過度原則,又稱為狹義比例原則,係為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比例原則之衡量性,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方法,雖係達成目的所必要,但造成人民之侵害或負擔過於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則不得採行此方法,係為保障人民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