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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1759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地方自治團體在此一立法權限 上在實體上與程序上分別受到那些限制與要求?(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1. 在實體方面,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規定有行政罰者,原則上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為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中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而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 在程序方面,前述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其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後,須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罰立法權限,於實體及程序上分別有下列規定: (一)程序要求: 1.地方自治法規若欲規範行政罰法則,只能於須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之自治條例中制定。 2.只有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條例能制定行政罰規範。 3.直轄市與縣(市)自治條例若含有罰則,分別須送行政院、內政部核定後,方可發布實施。亦即須經過上級監督團體之核定後,方得發布之。 (二)實體規定: 1.地方自治條例關於罰則之規定,不得違背尚未法律。就直轄市之自治條例而言,即不能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2.地方自治條例之罰緩,不得超出十萬塊。此外,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罰包括:罰鍰、勒令停工、吊扣執照。

詳解 提供者:婷婷
地制法$26 2.3.4項
詳解 提供者:yangthzz
該行政罰不過十萬,居
詳解 提供者:Mini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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