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罰立法權限,於實體及程序上分別有下列規定: (一)程序要求: 1.地方自治法規若欲規範行政罰法則,只能於須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之自治條例中制定。 2.只有直轄市與縣(市)之自治條例能制定行政罰規範。 3.直轄市與縣(市)自治條例若含有罰則,分別須送行政院、內政部核定後,方可發布實施。亦即須經過上級監督團體之核定後,方得發布之。 (二)實體規定: 1.地方自治條例關於罰則之規定,不得違背尚未法律。就直轄市之自治條例而言,即不能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2.地方自治條例之罰緩,不得超出十萬塊。此外,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罰包括:罰鍰、勒令停工、吊扣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