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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1237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127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試問: (一)假使在某一案例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連續之金錢給付已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則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學理上原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試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貫徹及權利之行使。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行政機關如何索回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      

     1.依行程法131I,是以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權時效為5年,合先敘明。

     2.我國實務認為,行程131五年時效用於行程117撤銷行政處分時,係指行政機關應於撤銷該行政處分5年內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實務見解認為,於原處分機關未撤銷原核定(行政處分)前,原核定(行政處分)效力仍續存,受領人尚無返還義務,

       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自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者,係用以規範請求權得行使期間,

       以避免法律狀態長期處不確定狀態...於撤銷原處分後,應自撤銷時起5年內行使給付返還請求權;

     3.然此見解將可能造成行政機關利用行程121I知有撤銷原因後2年除斥期間,無限延長其請求權時效,

       且人民無從證明機關究竟於何時?知悉?有撤銷原因。是以,本文認為實務見解計算方式,仍有疑問。

(二)依否定說,行政機關如何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1.本題行政機關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以向行政法院提行訴8一般給付之訴為適法,而不得僅作成下命處分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

     2.其次,行政機關既不得僅作成下命處分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自不得以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以行執法請求行政執行署或自為執行,亦屬明顯

     3.因此,行政機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執行名義,便為行政法院勝訴確定判決。是以,行政機關應依行訴305I、306I聲請強制執行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一)假使在某一案例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連續之金錢給付已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則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

行政程序法地127條第一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

、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附。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題目中雖行政機關已提供五年的金錢給付,但該受益人產生信賴不得值保護,行政機關就可將處分撤銷,同樣受益人對於該領的金錢也該返還。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學理上原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試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貫徹及權利之行使。

已否定說立場說明: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之規定。

(1)   不當得利該受領人,除返還其受利益之外,若是本於此利益更有所得,也應返還。

(2)  行政程序法地127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前兩項規定請其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冰限期命受益人返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