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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20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2010 年簽署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具有何種規範效力?請分別說明之。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winwin
國際法成為行政法法源的方式有三: 1.直接作為法規適用 如兩國間避免雙重課稅的條約或協定 2.須制定法規始能適用 如我國與美國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需規定相關法規才能執行。 3.國際法之原則經司法審判機關採用 亦為間接法源 國際書面協定 1.有法律上效力: 釋字329 憲法所稱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公約名稱,而其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與人民權利義務,具法律上效力,應送立法院審議,故條約只要經立法院事先同意簽訂或事後審議通過或法律授權簽訂,並經公布者,即具法律上效力。構成行政法法源。 2.有行政法規效力: 與我國無邦交國家,不願與我國簽訂條約或政府間協定,但為促進經貿交流而由雙方對等機構委託公權力之民間團體簽署協議,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後生效。為維護主權國家立場,此協議文件如有法律授權依據,認其有行政協定之性質,依其內容須由主管機關執行,應認其為國內公法之地位。
詳解 提供者:je83945
(一)國內學者認為國際法成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三:
1.直接作為法規適用,例如兩國間避免雙重課稅之條約或協定,又如引渡條款等。
2.須制定法規始能適用,例如我國與美國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協議,須規定於相關法規,有能有效執行。
3.國際法之原則經司法審判機關採用,並做為判斷先利者,當然亦為間接之法源。
(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規範效力:
1.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
(1)具有法律上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謂:「憲法所稱之條約,系只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公約或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過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2)具有行政法規之效力: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經行政院批准後即生效力,無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此種運作方式是仿照美國行政協定制度而來,已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項慣例。但此種行政程序並位經過立法程序,其位階應低於法律,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為了履行國際義務,宜將協定的內容志定違法律,已便執行。
(三)結論
我國相關程序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由內容可知其涉及我國外交、財政、經濟等國家重要事項,依前項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意旨,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具法律規範效力。
詳解 提供者:je83945
補充:內文參考行政法總論(林清/編著)、行政法 主題是申論題庫(顏平/編著)、于亮 100年國家考試行法政試題回顧(上)
詳解 提供者:相信自己會上榜
不知道
詳解 提供者:黑色五葉草魚
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方式有三: 1,直接作為國內法規適用 2.將條約或協定內容轉化為我國法規 3.國際法之原則經司法審判機關作為判決先例。
詳解 提供者: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