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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11386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A 向財政部關務署 B 海關報運進口貨物乙批,因 A 急需提用,B 海關依 關稅法規定,准 A 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百萬元,貨物先予放行, 事後再加審查。嗣後 B 海關查價經核算應納稅費為 3 百萬元,以上開保證金扣抵後,應補繳稅費 1 百萬元。A 不服,依關稅法規定申請復查,試述該復查之救濟性質為何?又如 A 復查後未獲變更,應如何續行提起其行政救濟之程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一般行政高考錄取累了
在本案中,A 針對 B 海關所核定的稅費進行復查,根據《關稅法》申請復查的程序與救濟途徑有以下說明:
### 1. 復查的救濟性質
**復查的性質**:  
根據《關稅法》第17條的規定,進口人、出口人或其他納稅義務人對海關所核定的稅費數額、商品分類、估價、稅率適用等事項不服時,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出復查申請。復查是一種「行政內部救濟」程序,旨在由海關自己重新審查其先前的決定,目的是讓納稅義務人在提起正式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前,能有一個相對簡便且快速的救濟途徑。
復查雖然屬於行政內部的自行審查程序,但因為其結果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因此具有一定的救濟性質。若復查結果不利於申請人,申請人仍可依法律規定進一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2. 復查後的後續救濟程序
**訴願程序**:  
如果 A 在復查後仍未獲變更,依據《關稅法》第18條及《訴願法》的規定,A 可以在收到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是一種正式的行政救濟程序,透過上級機關或獨立的訴願委員會審查下級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行政訴訟程序**:  
若 A 對訴願決定仍不服,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A 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是更高層次的司法救濟途徑,由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處分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行政訴訟的結果可能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失。
### 結論
在此案例中,A 對於 B 海關的核定不服,應先依《關稅法》申請復查。復查不變更後,A 可以依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則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連串的救濟程序旨在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行政機關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詳解 提供者: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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