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A 針對 B 海關所核定的稅費進行復查,根據《關稅法》申請復查的程序與救濟途徑有以下說明:
### 1. 復查的救濟性質
**復查的性質**:
根據《關稅法》第17條的規定,進口人、出口人或其他納稅義務人對海關所核定的稅費數額、商品分類、估價、稅率適用等事項不服時,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出復查申請。復查是一種「行政內部救濟」程序,旨在由海關自己重新審查其先前的決定,目的是讓納稅義務人在提起正式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前,能有一個相對簡便且快速的救濟途徑。
復查雖然屬於行政內部的自行審查程序,但因為其結果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因此具有一定的救濟性質。若復查結果不利於申請人,申請人仍可依法律規定進一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2. 復查後的後續救濟程序
**訴願程序**:
如果 A 在復查後仍未獲變更,依據《關稅法》第18條及《訴願法》的規定,A 可以在收到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是一種正式的行政救濟程序,透過上級機關或獨立的訴願委員會審查下級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行政訴訟程序**:
若 A 對訴願決定仍不服,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A 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是更高層次的司法救濟途徑,由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處分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行政訴訟的結果可能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損失。
### 結論
在此案例中,A 對於 B 海關的核定不服,應先依《關稅法》申請復查。復查不變更後,A 可以依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滿意,則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連串的救濟程序旨在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行政機關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