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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87077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某年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 招生簡章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年○月○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 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在此所定「賠償」 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o

本題所定之賠償應屬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

(一)招生簡章中之約定,應屬行政契約,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載明,準

       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二)該約款之規定,在於確保學生○年○月○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

      職之義務的履行,以達成警專培育警察專業人才並補充警政人力之目的,故

      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意旨)。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警專學校與警專生於簡章中之約定性質:
1. 招生簡章性質,為行政程序法135條
2. 行政契約係公法上法律關係已契約設定、變更、廢止,為行政程序法135條
(二) 賠償性質,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
1. 招生簡章上開約定。雖為培養國家警察人員能及時補足人力,亦僅為確保債務履行,故警專生不履行其義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費用,準用民法250之違約金。
2. 雙方之締約,本應依誠信原則,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且逾期未通過考試,僅返還原受領公費之津貼,並未對固有財產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