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之要件為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如:不影響官等之工作指派、調任、出差核定、請假等)以及「工作條件」(如: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等)。
(二)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之意旨,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除以「申訴、再申訴」提起救濟程序外,若公務人員認其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1.此訴訟之類型,應為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2.釋字第785號之行政訴訟標的應為「是否影響人民之基本權利」若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對公務人員造成不便或輕微影響,自不得於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