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提出那些文件:
登記申請書:
依公定格式填寫,由申請人檢附之。
原因證明文件: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
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
件。 (土登 118Ⅰ)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土登 108 參照)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定地上權之登記時,得
免提出其土地所有權狀。
申請人身份證明:
由占有人單獨申請,故僅需檢附占有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依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委託書: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
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土登 37Ⅰ)
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地政機關處理方式:
倘若乙於該申請案之公告期間對甲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者, 且向登記機關提出
異議時,應予以調處:
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 (土登 118Ⅲ)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土登 118Ⅳ)
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
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
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法 59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