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82 訴願人提起「怠於處分」之訴願,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原處分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則該訴願已無實益,應予以駁回
(二)惟該行政處分若係部分或全部拒絕人民之聲請,如竟予以駁回將造成人民會再次提起訴願,增加行政資源之浪費
(三)因此,實務見解亦認為凡行政處分未達至人民需求滿足之程度前,訴願機關仍應續行審理,不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