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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1393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設有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於二個月後乃依訴願法第 2條之規定提起訴願,於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已作成不發給證明書之駁回處分,則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或續行訴願程序?請說明理由回答之。(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橘子
續行 避免訟累增加人民所不必要之負擔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822項)。基於程序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稱「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做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最高行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項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依訴願法第2條之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作成不發給證明書之駁回處分,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