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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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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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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1420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14204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設有某甲向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發給遺產稅之 核定免稅證明書,惟主管機關遲遲不發。甲於二個月後乃依訴願法第 2 條之規定提起 訴願,於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期間,尚未作成決定前,該主管機關已作成不發給證明 書之駁回處分,則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或續行訴願程序?請說明理由回答 之。(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特考單手虐
101年2月聯席會議決議 應續行訴願程序
詳解
提供者:橘子
續行訴願程序 訴訟經濟使得人民有保障
詳解
提供者:阿哲
本題爭點在訴願法第
82
條(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對於依
第二條
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