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612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設有國立大學學生丙,因違反校規被學校記一次大過處分,丙請求該校提供學生獎 懲委員會作成其記過處分之會議紀錄。結果該國立大學自受理丙之提供資訊申請 後,逾 40 日卻一直未作出准駁之決定。問:丙依法應向何機關?請求如何之救濟? (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涵涵

(一)國立大學怠為準駁之決定其性質為何? 1.國立大學為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實務上認為其具有權力對校內學生處以記過或退學等處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382號及684號意旨,學生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影響其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公法上權益時,用盡校內申訴方法得進行 行政爭訟 2.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具有向行政機關閱覽卷宗之權利,非有正當理由或危害公益及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不得請 求之。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人民有權利向政府請求公開涉及自身利益之資訊, 3.國立大學因丙違反校規而給予一次記大過之處分,丙請求提供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其記過處分之會議紀錄,惟該校卻逾期 40日未為准駁,該校已怠為處分學生丙之請求 (二)針對學校怠為決定之處分丙得如何救濟? 1.訴願法第1條第2項,人民對其依法提起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 2.丙得經該國立大學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3.小結 國立大學學生在校內受學校對其不利益之處分若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書凜
國立大學為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學生丙為此事件當事人,故符合行政法地46條規定當事人具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該國立大學自受理丙之提供資訊申請後,逾40日卻一直未作出准駁之決定。故以訴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應中央或地方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及利益者,以得提起訴願。故學生丙得以向國立大學之上級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
詳解 提供者:Alice Tang

看有兩種解法(來自不同老師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2.提訴願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怠為處分之訴

(二)依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第46條

2.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詳解 提供者:JiaYang Shen
用盡校內申訴管道->行政爭訟 訴願->教育部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釋字684號、憲法16條
詳解 提供者:Roger Fan
申請閱覽卷宗之救濟
詳解 提供者:Ann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四、設有國立大學學生丙,因違反校規被學校記一次大過處分,丙請求該校提供學生獎 懲委員會作成其記過處分之會議紀錄。結果該國立大學自受理丙之提供資訊申請 後,逾 40 日卻一直未作出准駁之決定。問:丙依法應向何機關?請求如何之救濟? (25 分)


 (一)
學生與大學學校之間的爭議關係,就我國司法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2號,684號,及784號解釋內容,已破除原兩方之特別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即此規則已不屬於非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部規定,即學生如受到學校管理措施有其受教育權,或憲法保障權利及一般權利而遭受侵害時,可於向學校申訴未果後,得經行政爭訟程序,係符合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保障;而大學以我國司法大法官解釋係為『機關』之地位,其受教育部之監督,即如以訴願法規定之受理機關應為教育部。
(二)閱覽資訊之規定:
1申請閱覽資訊之意涵,可分為一般民眾申請或是資訊當事人來作區分,一政府對於人民有公開政府資訊之義務,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係屬於政府公開資訊法規定內容,即如一般民眾申請政府資訊而遭拒絕或未果時,符合上述資訊法之法規而其申請人得按課予義務救濟程序救濟之;二如申請之事項係關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者,且與機關作之后或之前實體決定有關,此申請閱覽之申請人,即應按自然正義法則下之正當程序,係屬於當事人具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閱覽卷宗權利,係確保兩造雙方當事人之公平公正程序。
2而依上述所述,系爭之丙申請人,即可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處分相對人身份請求閱覽作成會議記錄之權利,主張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而如系爭之請求遭大學不予於理會,因此獎懲會係為作成最終大過處分決定之程序處置,即係為機關之程序中之決定,如對此不服,因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違規處分一併提起不服,而再於訴願法定救濟程序中,得按訴願法第49條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其閱覽其紀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