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大學怠為準駁之決定其性質為何? 1.國立大學為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實務上認為其具有權力對校內學生處以記過或退學等處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382號及684號意旨,學生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影響其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公法上權益時,用盡校內申訴方法得進行 行政爭訟 2.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具有向行政機關閱覽卷宗之權利,非有正當理由或危害公益及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不得請 求之。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人民有權利向政府請求公開涉及自身利益之資訊, 3.國立大學因丙違反校規而給予一次記大過之處分,丙請求提供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其記過處分之會議紀錄,惟該校卻逾期 40日未為准駁,該校已怠為處分學生丙之請求 (二)針對學校怠為決定之處分丙得如何救濟? 1.訴願法第1條第2項,人民對其依法提起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 2.丙得經該國立大學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3.小結 國立大學學生在校內受學校對其不利益之處分若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看有兩種解法(來自不同老師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2.提訴願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怠為處分之訴
(二)依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第46條
2.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四、設有國立大學學生丙,因違反校規被學校記一次大過處分,丙請求該校提供學生獎 懲委員會作成其記過處分之會議紀錄。結果該國立大學自受理丙之提供資訊申請 後,逾 40 日卻一直未作出准駁之決定。問:丙依法應向何機關?請求如何之救濟?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