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具體規定為何?如果有進口商
從 A 國進口一批貨物,但虛報進口地為 B 國,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
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別該當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應成立幾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就此有何解釋?(25 分)
附錄條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
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略)……三、(略)
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略)……九、(略)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7 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略)……六、(略)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