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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6119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 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 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 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 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 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該機關 首長甲圈定名冊中第三名之公務人員乙陞補,並完成乙之任命程序。嗣後,原列陞 遷名冊中第一名之丙不服,提起法律救濟。試問受理救濟之機關對於人事行政裁量 決定,如何審查?而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的衝突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Mo Feng As
所謂「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
詳解 提供者:珍惜過程,落幕無悔
所謂「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
詳解 提供者:紀伯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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