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
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
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 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
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
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該機關
首長甲圈定名冊中第三名之公務人員乙陞補,並完成乙之任命程序。嗣後,原列陞
遷名冊中第一名之丙不服,提起法律救濟。試問受理救濟之機關對於人事行政裁量
決定,如何審查?而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的衝突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