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如有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有所爭議:
(一)否定說
1.特別法優先
2.貴在迅速
3.多係行政行為或屬程序爭議
(二)肯定說
1.草案已經刪除
2.應肯認與訴願相當
3.應個別看待且有各自功能
(三)小結
基於人民訴訟權利保障,應讓人民有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亦採相同結論。另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表示,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