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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780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受有損害,乃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行政訴訟部分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所列應予裁定駁回之情事時,則關於國家賠償訴訟部分,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

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並未明定「合併提起訴訟」,故其文義 上並不僅限於客觀訴之合併之情形,又斟酌該條之立法過程,乃在使當事 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附帶」提起不同審判系統之訴訟,以連結行政訴 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而達訴訟經濟目的之意旨,並參照該條立法理 由第三點明文闡述:「向行政法院『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自應適用 行政訴訟程序,而其實體上之法律關係,仍以民法有關規定為依據、、、 。」是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所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 給付,其訴訟法上之意義,依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之規範體系而言, 不宜限制解釋為客觀訴之合併,而應包含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同 一原因事實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損害 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訴訟,行政法院並於此情形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 權之意,以符合立法意旨及立法理由,復可與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但書規 定:「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 實,不得更行起訴。」配合適用。 是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 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因行政法院就國家賠償部分,自當事人依法「附 帶」提起國家賠償時起取得審判權,而案件經行政法院審理後,如認行政 訴訟部分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 不合法者,此時行政訴訟既經裁定駁回,其依國家賠償法附帶提起國家賠 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 麗,自得一併裁定駁回。

詳解 提供者:titanicee999999
陳仙
詳解 提供者:tr0108
給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