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提案例,甲將收費單至於A車上,使A相信是其收費單,繳費後才發現,是甲蓄意放置,甲之行為應討論者為甲是否符合詐欺罪之要件,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之行為是否為詐欺:
1.依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正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兩項未遂犯罰之。
2.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須具有詐欺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2)須施用詐術,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之行為。客觀上阻以令人陷於錯誤之欺罔行為。包括積極以欺罔之行為使人陷於錯誤以及消極的利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處分財產之行為。
3.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應成立詐欺罪。甲將收費單放置於A車時,主觀上已有讓A認為其收費單是自己之單據之意圖,客觀上且讓A陷入錯誤之資訊,A因而繳納收費單,已造成A之財產法益之損失。以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