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2258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開車違規闖紅燈左轉時,遇警攔停檢查,由於擔心無照駕駛被開罰, 不敢停車,於加速前行下撞傷員警。逃離現場後,甲連絡乙,商請乙出 面頂替。乙收取甲交付 1 萬元後,拜託亟需用錢之丙出面到警局自首。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加速撞傷員警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35條加重妨害公務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以汽車衝撞員警,妨礙員警依法執行的攔檢職務,符合本罪所稱「以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強暴」。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撞傷員警後逃逸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以「汽車」撞傷員警係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員警「受傷」,甲因害怕擔責而「逃逸」,符合本罪客觀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之衝撞行為與員警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商請乙頂替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之教唆犯:
(一)、一般認為,犯罪行為人教唆他人為自己藏匿、頂替、滅證(165)之行為,因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教唆犯。且犯罪行為人自行藏匿、滅證之正犯行為,刑法皆不予處罰,犯罪內涵較正犯為輕之教唆犯,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教唆犯當然無須處罰,綜上,甲不成立本罪。
 
甲所犯加重妨害公務罪、肇事逃逸罪、與普通傷害罪,其時空目的間具有密切關聯,應評價為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丙至警局自首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
(一)主觀上,丙具有故意;客觀上,丙以頂替之方式藏匿犯人甲,構成要件該當。
(二)、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乙拜託丙至警局自首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64條頂替罪之教唆犯:
(一)、主觀上,乙具有教唆故意以及欲使頂替既遂之雙重故意;客觀上,乙藉丙急需用金,用金錢使原無犯意之丙產生犯意,並付諸實行,符合刑法第29條教唆犯成立要件,並依同條規定依其所教唆之罪論處。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